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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诊断 » 医疗纠纷颈椎病被治成截瘫,医院赔偿59万
TUhjnbcbe - 2023/7/31 9:05:00
北京比较好皮肤科医院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140802/4439528.html

案情介绍

年11月9日,原告因颈胸部不适伴行走不稳赴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入院后明确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颈胸段脊髓空洞症、颈椎椎管狭窄。年11月26日在该院给原告进行了胸椎植骨术、脊神经根减压术、椎体脊椎融合装置的置入、胸1前入路胸椎椎体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双下肢运动、感觉障碍,无法行走。此后原告先后在乌鲁木齐、西安、上海、北京等地求医,瘫痪症状无改善。原告经多次治疗效果不佳,双方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1月9日,原告因颈胸部不适伴行走不稳赴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入院后明确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颈胸段脊髓空洞症、颈椎椎管狭窄。年11月26日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原告原病症不仅未得到扭转,反而双下肢运动、感觉障碍,根本无法行走。此后原告遵照被告指示先后在乌鲁木齐、西安、上海、北京等地求医,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无数,但病情没有明显好转。原告最后的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颈胸段脊髓空洞症,已彻底瘫痪并伴有多种并发症,内地专家告知以目前医疗技术无法解决,只能通过长期的康复治疗来维持当前的伤情和病情。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对原告知情告知不充分、手术准备不足、手术操作不当、术后应对不足等一系列严重错误,导致原告从一个能基本正常行动、劳动和生活的人彻底变成了一个劳动能力丧失,无法行走、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的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原告索赔数额过高,被告同意依法赔偿。原告诉称的基本的医疗过程是对的,但是原告认为其目前的情况完全由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的是不对的。原告具备手术适应症,而且为二次手术,手术的复杂程度、风险都很高,被告在术前对原告进行了充分告知,现原告对愈后不满意而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赔偿项目进行审核,被告将依法作出赔偿。关于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医院是个庞大的赔偿主体,医院也不容易,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关键证据就是鉴定文书。庭审参与人员均不是医疗专业人员,肯定要依赖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不是临床专家,在鉴定时不分科,对所有的医学类别都进行鉴定,医学会的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具备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但是在司法鉴定中却没有这样的限制。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具有弊端。医院的过错从病情告知、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医方的手术措施不规范等5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但是鉴定意见书中罗列的事项又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上述5个方面的过错。因此,鉴定意见书逻辑不合理。脊髓手术属于高危、高风险手术,认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比例。被告不认可精神抚慰金,医生都希望病人好的,请求法院庭酌定降低精神抚慰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一、医方(医院)在为患方(嵇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未进行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医源性加重患方机体损害,使用激素冲击疗法不规范,未尽全面、系统、详尽知情告知义务,未尽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二、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自身疾病复杂共同造成目前损害后果即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机体损害后果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50%为宜。三、患方嵇某某脊髓损伤致双下肢肌力3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四、患方嵇某某肌体损伤致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需一人护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新疆某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与内容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鉴于被告的医疗行为过错与原告自身疾病复杂对原告目前机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50%。据此,综合考虑原告嵇某某目前机体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治疗过程等因素,本院认定原告嵇某某目前机体损坏后果的损失,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结果

年6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嵇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1元。

笔者提醒

1.脊椎手术导致截瘫(或瘫痪)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脊椎解剖结构较特殊,不只是人体的承重结构,还是肢体神经中枢及其传导路径,特别是脊髓,狭长,位于狭窄的髓腔内,导致脊椎相关手术术野狭小,容易受到损伤,特别是髓内病变相关手术,容易出现截瘫并发症,后果非常严重,通常导致无法恢复的伤残。因为手术导致的并发症一般为患者或家属预期外的情形,很难被接受,所以发生医疗纠纷的非常多。

2.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是精准手术、减少并发症的保证。

术前MR能准确定位病变部位,手术显微镜能提供良好的照明与放大,有利于精细的的手术操作。但对于手术过程中的分离、牵拉、压迫、剪切、电凝等引起的神经结构与功能上的变化无法得知,操作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为了避免脊髓手术中的医源性损伤,保证手术的安全性,进一步提高手术效果和降低致残率,术中实时神经电生理监测是脊髓手术中不可缺少的手段。通常将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作为异常标准。术中诱发电位在安全范围内可继续手术。当接近危险范围时谨慎操作,加强检测。当达到或超过危险范围时,暂停手术,查找原因,待电位恢复后再继续手术。如果处理后不恢复,提示术后可能出现神经功能缺失。术中监测的价值在于:①确定肿瘤周围或瘤内的神经组织,提高脊髓肿瘤手术的安全性;②指导和保证手术医生正确的进行广泛的手术操作;③反映脊髓神经传导路的急性损伤与部位;④迅速明确神经组织急性缺血、缺氧的变化。

3.医院如何避免本案悲剧?

年《规范化脊柱外科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技术的专家共识》提到“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为术者提供及时的神经功能检测信息,结合唤醒试验的选择,有助于防止或降低手术的神经损伤危险,应作为脊柱外科手术中的常规手段,可最大程度地保障手术安全”。医院的过错主要在于术中未进行神经电生理监测,导致手术范围不精准,不知道已经损伤脊髓,手术医生应当熟知各种新出台的专家共识、临床指南,并严格按照相关推荐进行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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