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士买天价兰花7年未收到跌至百元
求退款败诉
香港居民刘亭君2006年花66万元人民币向云南鹤庆县兰花养殖户阮金灿购买了一盆“玉兔”兰花却7年未收到货,这期间“天价”兰花身价已跌至百元,刘遂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香港居民刘亭君2006年花66万元人民币向云南鹤庆县兰花养殖户阮金灿购买了一盆“玉兔”兰花却7年未收到货,这期间“天价”兰花身价已跌至百元,刘遂诉至法院要求退款。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价兰花”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06年7月,刘亭君到云南丽江旅游,经在云南结识的孟某介绍,再结识云南鹤庆兰花养殖户阮金灿。2006年10月24日,刘电话沟通与阮口头达成购买一盆(两苗)尚未开花的“玉兔”兰花协议,价格为66万元。此后,刘分两次支付阮46万元人民币,另外20万元则委托介绍人孟某支付,于当月31日付清全部购花款。时隔7年多,刘至今未收到货,兰花一直由阮护养。
刘亭君认为,由于是通过电话达成交易,她本人始终没有见到过购买的兰花,至今标的物也没有得到确认,故此交易缺乏履行的必要条件,合同应视为无效。刘亭君请求法院判令阮返还购花款,并赔偿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等。
被告阮金灿及其代理人则辩称,刘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兰花由她要求放在阮处寄养。并称,刘要求退款的真正原因是2007年底全国兰花市场行情波动,兰花跌价。期间,阮曾发短信通知刘取走兰花,但对方并未拿走。阮称,自己履行了养护、通知等义务,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交易标的物是否确定,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条件是否明确”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亭君起诉没有超过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孟某作为受托人,向原告刘推荐的标的物获得原告确认,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交易时协议成立并生效,涉案物为:一盆特定的两苗未开花的“玉兔”兰花;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条件没有约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拒绝交付标的物。法院依法驳回了刘亭君的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人民币10559.5元由刘亭君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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