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参保职工可自行选择在市内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门诊统等待遇。参保职工持证卡到市内或市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直接结算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日支付封顶线为50元,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市外医疗机医院等级同市内住院标准。退休人员按相应标准减低元。参保职T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的,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上减半。
(一)市内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3%;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按相应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执行。
(二)市外医疗机构。1、办理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0%。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报销比例同本地就医一致。3、未办理了异地转诊备案手绩的参保人品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市内同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20%。退休人品按相应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
二、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门诊统笔支付比例为50%。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内门诊统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零起付线。在参保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统算支付封线为39元(含一般诊疗费),每人每日在参保所在村卫生室(所)支付封顶线为22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封顶线为元。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0元,市外医疗机医院等级同市内住院标准。
(一)市内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5%;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5%。
(二)市外医疗机构。1、办理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0%。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报销比例同本地就医一致。3.未办理了异地转诊备案手练的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20%
三、职工大额医疗补助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合规费用。
(一)起付标准。6千元,一个年度只扣除一次大额医疗补助起付金额。
(二)支付比例。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6千元以3万元(含)以下部分8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90%,10万元以上部分95%。
(三)支付限额。50万元/年。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
(一)起付标准。1万2千元。一个年度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金额。
(二)支付比例。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1万2千元以3万元(含)以下部分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65%。10万元以上部分75%
(三)支付限额。30万元/年。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支付标准
统等基金支付比例为70%(患者需自付30%,具体病种及标准见附表)所使用的药品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全额按比例支付,乙类先自付10%后再按比例支付,丙类不予支付。职工医保目录内的自付部分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门诊慢特病病种调整为37种:
保留原有病种27个,分别为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5糖尿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高血压8重性精神病9病毒性肝炎10.肝硬化11血友病12帕金森病13帕金森综合症14类风湿关节炎15冠心病16重症肌无力17强直性脊柱炎18.脑血管病后遗症19肺源性心脏病20系统性硬化病21地中海贫血22.慢性骨髓炎23.风湿性心脏病24.支气管哮喘25.瘾痫26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27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原有慢特病病种申报流程不变,本次调出的病种于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报)
新增10个病种,分别为28.结核病29.脑瘫30.儿童孤独症31阿尔兹海默病3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33.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4.肝豆状核变性35.慢性心力衰竭36苯丙酮尿症3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职工参保患者可于年12月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居民参保惠者可于年1月1日起开始向慢特病评审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报。具体待遇及评审标准另行制定,于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范围及支付政策
参保患者在门诊或“双通道”药店按规定购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双通道”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按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后,由统筹基金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职工或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药品单独不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