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警惕的“钓鱼就医”(一)
不记得从哪时候开始,“钓鱼执法”这个词流行起来。今年情人节,医学界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钓鱼就医,医师需要警惕的患者》,“钓鱼就医”成了年医疗界的新名词。
文章大致内容如下:一名自认胸廓畸形的患者在某医院医生做了咨询,当时医生在网上给予了“可以做手术”的回复。此后该名患者当面求诊反复请求该医生为自己手术,在反复劝说手术无必要未果后,医生考虑到患者迫切心情,同意了患者的手术请求,但在后来的检查中得知该名患者隐瞒了自己有预激综合征且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在综合多方原因后,该医生拒绝再为其手术,而这名患者威胁将以“拒绝为艾滋病人手术”为由对该医生进行申诉控告。“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这名医生的感慨里有几多无奈心酸。
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作为医生,我想说,当医者仁心被有目的的人利用的时候,也是我们该长教训的时候。这种事,在急诊多年的我也遇到过。
那是多年前的一个初夏,医院发生了一例医疗纠纷,应邀去调处,带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赶到现场。
这是一例“婴儿死亡”引发的纠纷。医院时病情已非常危重,心脏听诊有杂音,心电监护仪显示心率不齐,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频发室性早博。
眼前这种情况,任何一个医生都不会懈怠,立即给予最常见的也是最有效的抗心律失常药——利多卡因,同时投入紧急抢救。实际上已经回天无力,没几分钟,患儿心跳骤停。之后无论怎样努力,患儿再无任何生命迹象。
一个八个月大的孩子死亡,对于一个家庭甚至亲友圈都是巨大的打击。家属异常激动,在医院大吵大闹。院方理解患方心情,耐心劝说解释,安抚情绪。然而谁都没有想到,家人中间突然有人拿出了当年刚刚出版的药典,指着上面的一行字愤怒地质问:“药典上写得,利多卡因在儿童没做过临床试验,没有依据可以应用!孩子是你们用药失误导致死亡,你们要赔!”一呼百应,群情激奋的家属反反复复重复着:“医院害死孩子,医院赔钱!”
在场的院方工作人员都惊呆了,这是谁都想不到的场景。一群家属中没有一个人学医,怎么瞬间就拿出了最新版本的药典,甚至一下子就把矛头对准了利多卡因?等回过神来,院方火速组织专家查找儿科学相关资料,《儿科学》教材上清楚写着,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利多卡因。患方根本不听,理直气壮地说:药典是用药的最高法典!
来者不善!只是,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这个死亡的孩子身上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
据当地医务人员介绍,抢救时曾问及患儿病史时,家人明确表示孩子生下来很健康。医院的抢救措施,我认为无可非议。我又仔细了解了孩子的家庭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疑点:父母为当地农民,当时都三十七八了。在农村,三十七八岁才生孩子有点不同寻常。什么原因那么晚生孩子?况且,一个农村家庭怎么会在事发当时立即拿出了新版的药典?究竟谁在其中“出谋划策”?
围绕疑点,当地卫生局随后开展了调查,通过大量走访调查,最后终于真相大白:这对夫妻结婚已十多年,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先后到杭州、上海等大城市治疗,花了不少钱都未能如愿。最后到广州去做了试管婴儿。本以为顺顺利利地可以有个孩子,哪知生出来是一个患有主动脉骑跨的先天性心脏病婴儿。夫妻两多次到广州打官司,结果以败诉告终。
主动脉骑跨的心脏,它的主动脉不是从左心室出来,而骑跨在左右心脏之间。这样的婴儿出生后一般只有三到六个月的生存期,像这个婴儿能够活到八个月,真的已经算长。家属隐瞒病史的原因,就是有意诈取医疗赔偿。这不是典型的钓鱼就医是什么?医院的“冤屈”被洗刷,但这个过程却消耗了当医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却得不到任何的说法。
这一例“钓鱼就医”有哪些值得借鉴之处?
1、关于患者的社会背景。作为医务人员,任何一个患者的社会背景都有必要作一定的了解,这其中除了能找到一些疾病发生发展的相关线索外,有时候,特殊的患者还需要引起我们特殊的防备。本文中这对夫妻为了生育花费了很多钱,对一个农村家庭而言确实是绝大的负担。本可以获得同情的夫妻,却阴差阳错想出了这种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他们是不是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事件背后究竟何人在指使?这个出谋划策并致使矛盾无法化解的“帮凶”,又该不该受到谴责甚至惩罚?
2、《药典》等权威医学书籍中类似的内容,是否需要改进?有关部门值得思考。
3、假如遇到这样死因蹊跷的案例,医疗机构应该想方设法查找患者异地就诊记录,防止被隐瞒、被欺诈。
细思恐极。但愿社会在进步、人心终向善。
(本文作者:宁波一院宗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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