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9月16日,患者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分别于上午和下午到被告某卫生服务站处就诊,诊断为胃肠炎并进行输液治疗。当晚患者出现胸闷伴意识不清于22:40分由救医院急诊治疗。患者于23:08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后经抢救无效于年9月17日00:09分死亡。现原告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9月16日,患者张某某早晨感觉胸部不舒服(出虚汗,有点呕吐),就来到被告某卫生服务站的门诊部进行治疗,九点多由关大夫进行看病治疗,确诊为急性肠胃炎,错误地给张某某治疗。张某某在治疗后一直没有感觉好转,下午在病情加重的情况下张某某又再次到被告某卫生服务站处继续治疗,医师大夫是王某某。王某某继续按照急性肠胃炎的方案进行治疗,这时张某某已深感胸闷和疼痛,王某某医师只是加了一个针灸,晚上七点多张某某回家之后病情急剧恶化,张某某感觉自己不行了,自己主动要求打医院,当时张某某表现为翻白眼、无力说话、痛苦万分。医院的大夫却错误的叫张某某先做脑CT,没有做心电图,家属也向大夫描述了张某某是胸部疼痛,但医院的大夫却无动于衷,却让张某某做了脑CT,脑CT用了二十多分钟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当张某某从脑CT室推出来之后就失去了意识,最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无效,张某某死亡,最后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事后经家属多方面咨询才知道,被告某卫生服务站和医院都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被告某卫生服务站医术低劣,错误地给张某某诊断为急性肠胃炎而非急性心肌梗死,治疗方案严重错误,造成张某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另外被告某卫生服务站在错误的治疗期间又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耽误的治疗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这十几个小时如果及时抢救的话,张某某不至于死亡,被告某卫生服务站医疗过错十分严重。另外,医院在家属告知张某某病情为胸部疼痛,其应当首先考虑是心脏病,但医院的医师却错误地要求张某某先做脑CT,而不是先做心电图,这耽误了张某某的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张某某死亡。两被告医疗过错十分明显,应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原告之诉求。
医方观点
被告某卫生服务站辩称,张某某的死亡与我单位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单位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对我单位的诉求。
医院认为:我院对患者入急诊后的检查和抢救治疗是及时的,符合诊疗常规,患者的死亡结果和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应承担责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我院在对张某某的整个诊疗过程中,救治合理、规范、及时,无任何过错,不构成对张某某的侵权事实。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某卫生服务站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被鉴定人张某某胸闷症状处置欠妥,未行心电图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延误张某某的诊断和治疗,其过错与张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限于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施条件、技术水平和经验,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的高限至次要原因的低限之间(约15%-20%)。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也对被鉴定人张某某胸闷症状处置欠妥,未先行心电图检查,其过错与张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患者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约1%-15%)。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及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被告某卫生服务站应当承担18%的赔偿责任、医院承担12%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1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34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8元。
笔者提醒
1.急性心肌梗死容易出现呕吐症状。
急性心肌梗发生后,大多数患者均会出现剧烈的胸痛或胸闷症状,这会刺激迷走神经而出现呕吐症状,所以将呕吐症状视为主要症状,又将胸闷不适视为呕吐后的症状,就容易将心梗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但是,急性心肌梗死一般都不会合并腹泻症状,因为迷走神经兴奋不会导致腹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与急性胃肠炎相鉴别。
2.下颌以下、脐以上不适建议常规完善心电图。
急性心肌梗死虽大部分人都有典型的心前区胸闷、胸痛症状,但少数会表现为症状出现位置不典型,胸闷胸痛性质不典型的表现,例如锁喉感、剑突下不适、背部胀痛、右胸针刺样疼痛等等,建议下颌以下、脐以上不适建议常规完善心电图。
3.未行心电图检查是很多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林律师接触过许多心源性猝死的医疗纠纷,医院没有及时完善心电图检查而出现漏诊。心电图是一个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出具结果的检查,无创而廉价,绝大多数患者都不会拒绝,对不能排除心血管疾患的病人,多行心电图检查,可规避一些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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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7日星期四